公司違法辭退員工,應該怎樣處理
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后,應當履行各自的義務,在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能任意辭退勞動者的,除非勞動者有法定情形。有的朋友就會疑惑,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員工,這種情況下應當怎么處理呢?下面為您出謀劃策。
公司違法辭退員工,應該怎樣處理
1、《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但無需另行支付經濟補償金。
2、因該賠償金是以經濟補償金為基礎,故應先按上述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計算出經濟補償金,再乘以2計算賠償金。
3、因超過一個月未訂立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的,其中加付的一倍工資不納入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計算基數。
4、因用人單位的原因遲延轉移檔案,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失業保險金損失的,應按照《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及相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確定給予勞動者賠償的數額;因檔案遺失,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可按照3-5萬元的標準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企業應如何辭退員工
1、企業應征求工會意見并允許職工申辯。《勞動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企業職工獎勵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給予職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征求工會意見,允許被處分者本人進行申辯、慎重決定。”
2、辭退職工用人單位要對辭退原因負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3、企業應作出書面通知。《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職工受到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者被除名,企業應當書面通知本人,并記入本人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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