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減工資進行賠償,有標準嗎?
2017-01-3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扣減勞動者賠款后的每月工資余額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且扣減的數額也不能超過本人工資的20%。
案情簡介:
某民營企業的技術員周某,在一次生產設備檢修過程中,由于疏忽大意,輸入錯誤數據,給公司造成近50萬元的損失。事后,公司領導告訴他,要他賠償30萬,這筆賠償款以后從周某工資里扣除,每月只給他保留生活費500元。周某雖然同意承擔這筆損失,但是他認為,公司每月扣除的工資太多,他想知道,扣減工資來賠款是否應該有標準?
權威點評
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如果嚴格遵守生產章程、操作流程,沒有違反勞動紀律且本人也不存在過錯,則屬于正常工作的履職行為,而不應當由勞動者承擔相關損失。而本案中該技術員周某因工作疏忽給企業造成了重大損失,因此應當根據其在損失發生中的過錯程度來承擔相應的責任。對于這一賠償責任,如果員工與企業之間不存在異議,那么就賠償的履行方式上,雙方可以協商采取一次性賠償或者按月從工資里扣減的賠償方式予以解決。本案中,周某已經認可了具體的賠償數額,且同意采取企業從本人工資里扣減賠償的方式,但該公司扣減的幅度是違法的。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扣減勞動者賠款后的每月工資余額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且扣減的數額也不能超過本人工資的20%。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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