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解除合同決定被撤銷 未提供勞動有工資嗎
2014-08-28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核心內容: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決定被法院撤銷,勞動者在仲裁、訴訟期間雖未提供勞動也可獲工資。下文勞動法律網小編為大家結合案例進行詳細的分析,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案情介紹】
2011年7月底,一建筑公司以小張連續曠工10天、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小張認為公司在認定曠工事實不清的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行為,于是提出勞動仲裁申請。因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經一審、二審后,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作出判決,撤銷建筑公司下發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接到生效的判決后,小張在第一時間再次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自2011年7月至2013年9月未提供勞動期間工資。
案件受理后,仲裁委依法對雙方進行調解,因調解不成,最后裁決由建筑公司按照2011年7月底解除勞動合同前小張應得工資為標準,向小張支付自2011年8月1日至2013年9月底工資5萬元。
【仲裁結果】
仲裁委裁決依據如下:2010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聯合下發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魯高法[2010]84號)。該意見第33條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被撤銷后,勞動者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期間的工資,勞動者在仲裁、訴訟期間的勞動報酬應當按照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前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應得工資計算。本案中,由于建筑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決定被中級人民法院撤銷,故理應向小張支付仲裁、訴訟期間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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