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必須先調解嗎?
在我們的職業生涯中如果與用人單位發生了不可調和的矛盾或者權益受侵犯,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幫助是個不錯的選擇。在進入勞動仲裁之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會根據爭議案件進行調解,盡可能的將雙方的矛盾化解。那么勞動仲裁部門處理勞動爭議必須先調解嗎?下面就由小編針對此問題為您作詳細的解答,以供大家了解。
一、勞動爭議調解
1、勞動仲裁不一定要先進行調解,但必須要經過勞動爭議處理機關的仲裁,對于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發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程序:先協商,協商不成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申請仲裁,仲裁不服,提起訴訟。
故協商、調解都不是必經程序,但仲裁是訴訟前的必經程序。
2、勞動爭議仲裁前調解是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仲裁前調解,即雙方當事人在進入仲裁程序之前,按照自愿與合法原則所進行的調解,當事人在調解中達成的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一方對調解協議反悔或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則可以選擇申請仲裁或向法院申請支付令,但無權直接將該調解協議作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依據。
3、雙方當事人在進入仲裁程序之前,按照自愿與合法原則所進行的調解,當事人在調解中達成的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一方對調解協議反悔或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則可以選擇申請仲裁或向法院申請支付令,但無權直接將該調解協議作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依據。
二、勞動爭議的處理方式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可以選擇以下處理方式:
1、雙方當事人自行或委托工會、律師等他人進行協商解決。
2、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地區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外地勞動力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應當向所在區縣的外地勞動力勞務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3、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在仲裁階段,提起仲裁的一方當事人可申請撤訴,也可以與對方達成和解。
4、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后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5、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生效的調解書或裁決書,一方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6、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且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提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通過12333電話、勞動保障服務網或直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將依法查處,并為舉報人保密。勞動者可以就用人單位侵害其勞動權利的以下行為,選擇申請仲裁或勞動監察處理:
(1)對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2)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
(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4)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根據有關規定,勞動者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且已經依法進入勞動保障監察程序,勞動者就相同請求事項又向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提出處理申請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不再重復處理;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規定進入仲裁或者訴訟程序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調解與協商都是為了緩和勞動爭議雙方的矛盾,爭取以最簡便的方式解決勞動爭議,故而對于勞動爭議必須先調解嗎的回答是否定的,當事人上雙方可以直接拒絕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調解直接進入仲裁緩解。在仲裁判決下達之后如果對于裁決表示不服從的,當事人可以在裁決內容生效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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