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上班違反勞動法嗎?
問:我在一家公司工作,每天工作8個小時左右。但周六周日要上班,請問這兩天上班是否違反了《勞動法》?
答:如果你簽定勞動合同約定的是標準工作時間,《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作時間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時間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
問:雇傭關系、承攬合同關系和勞務關系之間的區別是什么?
答:雇傭關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接受雇用人的指揮與安排,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勞務,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勞務并按約定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 承攬合同關系是承攬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勞務關系是指勞動者提供勞動力,用人單位使用勞動力,雙方形成勞動力的支配與被支配關系。三者的區別從以下兩個層面去分析:第一個層面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人身支配與服從管理關系,雇傭關系中雙方之間具有支配與服從的關系,雇用人必須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勞動條件和安全保障,同時對其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受雇人則需聽從雇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勞務;承攬合同關系中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定做人與承攬人之間不存在支配與服從的關系;而勞務關系中雙方只形成勞動力的支配與被支配關系,并不存在服從管理與被服從管理關系。第二個層面是接受報酬方所提供勞動的內容,受雇用人所付出的主要是勞動力,當然也包含一定的技術成果;承攬人所付出的主要是一定技術成果,其次才是一定的勞動力;勞動者只提供單純的體力勞動力。從上可以看出勞務關系是界于雇傭關系與承攬合同關系之間的一種法律關系。
延伸閱讀:勞動法全文 勞動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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