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資詳細支付法律條文
2011-04-12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勞動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3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第13條規定:“平日加點工資應是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休息日加班工資應是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法定休假節日加班工資應是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可見,職工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算基數應當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數額,而不是以包括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在內的實際工資收入為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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