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待遇是外籍職工爭議高發點
隨著中國經濟的騰飛,越來越多的外國企業和外籍人士進駐中國。1996年,上海市按照國家原勞動部規定,在當年為5000名在滬外國人頒發了外國人就業證,而這一數據到目前已增長到約6萬之多,年增長率超過了20%.伴隨著上海“洋打工”隊伍迅速壯大,外國雇員與用人單位的勞動爭議案件也“水漲船高”。
現象
據了解,在這些“洋打工”的勞動爭議案件中,主要涉及的領域是酒店服務業、餐飲行業和科技含量較高的行業等。由于外籍員工是一個特殊群體,他們不能享受中國員工的社會保險待遇,但有較好的企業福利待遇,包括房貼、交通補貼、醫療補貼、子女教育補貼等各類獎金,由于這些福利一般都高于法定標準,給付屬于企業行為,基本都由雙方協商約定,因此雙方勞動合同約定就顯得尤為重要。
案例
擁有澳大利亞國籍的朱女士,受聘于一家外國光學儀器公司,擔任該公司中國區市場及培訓經理。在2007年12月下旬,該公司向朱女士發出聘書,約定合同期為半年,前三個月每月工資為人民幣3.5萬元,后三個月每月為人民幣1萬元,朱女士最后工作至2008年4月30日。
后朱女士因勞動報酬問題與公司鬧崩,她先申請市勞動仲裁,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朱女士經濟補償金65980元。然而,公司不服裁決,起訴到法院,并稱是朱女士擅自不到公司上班而結束雙方勞動關系,表示不愿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庭上,朱女士說,她于當年4月29日向全體員工發了告別郵件,進行了工作交接。在4月30日中午,她和公司員工共進午餐并拍照留念。訴訟中,她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休假工資、返回澳大利亞的機票等費用,并賠償經濟損失等,總計人民幣16萬余元。
因朱女士與公司在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只簡單地約定了崗位及工資,并沒有提及支付返回澳大利亞的費用及機票福利待遇的約定,最終法院以朱女士未提供證明公司承諾的證據為由,對其部分訴請不予支持,僅判決公司支付朱女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帶薪年假折價款計人民幣6.8萬余元。
法官解析
靜安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姚庭長介紹說,由于享受的福利不同,通常企業與中國員工和外籍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都有差別,而導致糾紛多的一個直接原因就是“洋打工”與企業簽訂合同內容過于簡單,有些“洋打工”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只有薪金數額,對于其他福利則沒有明確約定。但是,卻有些外籍員工在不了解中國國情的情況下,不僅要求享受合同條款約定的福利待遇,還要享受合同條款中未進行約定的福利。一旦協商不成,雙方就很容易“擦槍走火”發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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