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保飯碗,又要加班費
加班卻拿不到加班費,部分勞動者境遇依舊;相關法規在一些人眼里,仍是廢紙一張。
“正月初一到初四我都在上班,但是沒有任何加班費。”(2月10日《四川日報》)
“發個紅包就算是加班費了,辛辛苦苦加了7天班。”(2月10日《海口晚報》)
“去年國慶、‘五一’我都加班,沒拿到一分錢的加班費,這次也不指望。”(2月3日中央電臺)
……
可以肯定,如果這次又讓這些人得了逞,他們的僥幸心理將得到進一步強化。今后,就更別指望他們主動給錢了。
單位不主動給,勞動者可以要。單位不給,向有關部門投訴,對投訴處理不滿意還可以去仲裁、訴訟。2月9日本報刊登一位法官的文章,講述勞動者在討要加班費訴訟中的認識誤區。這篇文章意在提醒勞動者有效維權,避免無謂訴訟。然而,說實話,看完文章,我的感覺是,對于那些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識欠缺的勞動者來說,在目前的舉證規則下,要打贏討要加班費的官司,太難了。司法看似在平等地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但雙方懸殊地位決定了,“平等保護”只能造成結果的不公平。公平起見,司法必須向勞動者傾斜。
不過,在討要加班費的問題上,司法傾斜保護并非關鍵。這不僅因為訴訟程序耗時費力,并非經濟的糾紛解決方式,更因為糾紛一旦走到訴訟這一步,也就意味著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撕破了臉皮,飯碗十有八九將不保。和要到加班費的“得”相比,丟了飯碗的“失”要大得多。
用人單位之所以敢置法律于不顧,正是因為他號準了勞動者的“脈”:我不給你加班費,你也只能受著。在加班費和飯碗之間,絕大多數勞動者會選擇后者。司法保護,只對那些“寧可不要飯碗也要討個公道”的勞動者有意義,我們更應關注如何保護“敢怒不敢言”的大多數。
每個勞動者都和單位“死磕”,不給加班費都不給他干活。要能做到這樣,估計沒有單位敢不給了。然而,在一個人飯碗可能關涉一家老小生活的現實下,我們很難要求勞動者去“冒險”。必要的時候,我們甚至應該避免讓他們走到同單位“作斗爭”的最前臺。
勞動者不去“冒險”,誰該走到前臺?應該是勞動監察部門。加大檢查和處罰力度,對不給付、不足額給付加班費的單位從嚴處罰,這是勞動監察部門必須做的——只有罰得他“肉疼”,他才不會再動克扣加班費的歪心思。同時,對于收到的不給加班費舉報,有報必查的同時應盡可能保護舉報人。如果不暴露舉報人也可以查實相關事實,就一定不要暴露。
讓勞動者既拿到錢,又保住飯碗,是最理想的。實現這樣的目標,需要有關部門付出艱苦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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