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
核心內容:勞動法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勞動部印發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詳細的內容,請看下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勞動部
關于印發《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勞部發[1995]2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勞動人事司、解放軍總后勤部勞動工資局,國家計劃單列企業集團:
勞動部“關于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89號發布后,各地區、各部門在貫徹執行中遇到一些具體問題。為此經研究,我們制定了《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貫徹執行。
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以下簡稱《規定》確定的原則,現就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規定》第11條、第12條、第13條所稱“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系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因勞動合同制度尚處于推進的過程中,按上述條款規定執行確有困難的,地方或行業勞動行政部門可在不違反《規定》所確定的總的原則基礎上,制定過渡措施。
二、關于加班加點的工資支付問題
1、《規定》第13條第一、二、三款規定的在符合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制度工時以外延長工作時間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節日工作應支付的工資,是根據加班加點的多少,以勞動合同確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的一定倍數所支付的勞動報酬,即凡是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補休的,均應支付給勞動者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150%、200%的工資;安排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
2、關于勞動者日工資折算。由于勞動定額等勞動標準都與制度工時相聯系,因此,勞動者日工資可統一按勞動者本人的月工資標準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數進行折算。
根據國家關于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為40小時的規定,每月制度工時天數為21.5天,考慮到國家允許施行每周40小時工作制度有困難的企業最遲可以延期到1997年5月1日施行,因此,在過渡期內,實行每周44小時工時制度的企業,其日工資折算可仍按每月制度工作天數23.5 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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