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關于加強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查處銜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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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查處銜接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發 〔2014〕 100號
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局)、 公安廳 (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安局:
為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 〔2013〕 3號)關于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相關規定,進一步完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制度,加大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根據 《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 (國務院2001年第310號令)及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查處銜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 切實加強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違法犯罪案件查處工作
(一) 由于行為人逃匿導致工資賬冊等證據材料無法調取或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供有關工資支付等相關證據材料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及時對勞動者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同時應積極收集可證明勞動用工、欠薪數額等事實的相關證據,依據勞動者提供的工資數額及其他有關證據認定事實。調查詢問過程一般要錄音錄像。
(二) 行為人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過書面、電話、短信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地點配合解決問題,但其在指定的時間內未到指定的地點配合解決問題或明確表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視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 “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但是, 行為人有證據證明因自然災害、突發重大疾病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造成其無法在指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地點配合解決問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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