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鑒證
一、勞動合同鑒證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審查、證明勞動合同真實性和合法性的一項行政監督、服務措施,勞動行政部門是勞動合同的鑒證機關。
二、勞動合同鑒證所指勞動合同包括:
(一)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從城鎮和農村招用勞動合同制工人簽訂的勞動合同;
(二)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企業單位與企業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
(三)私營企業雇工、個體工商戶招用幫工簽訂的勞動合同;
(四)外商投資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
(五)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變更或續訂的勞動合同;
(六)其他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鑒證應審查下列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是否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
(二)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雙方當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勞動合同;
(四)合同條款是否完備,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是否明確;
四、鑒證時,當事人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簽訂的勞動合同文本二份;
(二)用人單位為法人的,應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授權委托書;用人單位不是法人的,應提供其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或授權委托書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三)勞動者身份證明;
(四)鑒證部門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鑒證時,雙方當事人應到場,用人單位一方應為法人代表、主要負責人、或者委托代表人;勞動者一方應當為簽訂勞動合同本人或委托代理人。
六、對審查合格的勞動合同,鑒證機關應予鑒證。鑒證人員應當在合同文本上簽名并加蓋勞動合同鑒證專用章,注明鑒證日期。鑒證機關發現當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及證明材料不完備,應通知當事人予以補正。
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不予鑒證,并應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在合同文本上注明。
對審查不合格的合同,應指導當事人按照要求修改或重新簽訂,然后辦理鑒證手續。
七、為方便當事人,應簡化勞動合同鑒證手續。凡能到用人單位辦理鑒證的,應派人到用人單位辦理,并提供法律、政策咨詢服務。
八、勞動合同鑒證為有償服務。鑒證機關向申請鑒證的當事人收取鑒證費的標準,按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和自治區物價局、財政廳文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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