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2014
核心內容: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都有哪些呢?下文,勞動法網小編給大家整理出相關法律知識,供大家參考,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1、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7、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8、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9、 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1、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8、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 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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