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得的股息、紅利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企業改組改制過程中取得量化資產并參與企業分配,其獲得的股息、紅利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政策解讀
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業量化資產參與企業分配而獲得的股息、紅利,應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案例分析
案例:集體所有制企業a公司在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時將有關資產量化給職工個人,其中,職工甲取得a公司股權5000股,2010年3月,a公司向股東分紅,甲憑持有的股權獲得紅利500元。
分析:甲由于在a公司資產量化給職工過程中獲得a公司股權5000股,進而取得分紅500元,屬于a企業對股東紅利的分配所得,應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即以紅利所得500元為應納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20%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
甲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紅利500元*稅率20%=100元
該筆稅款應由a公司在支付紅利時代扣代繳。
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相關人員購買住房及其他財產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政策解讀
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應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企業出資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的,不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對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案例分析
案例:甲是a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2010年7月,甲以a有限責任公司的資金為其母親購買住房一套,產權登記為其母親,并供其母親居住,共計花費500萬元。
分析:甲作為股東,以a有限責任公司的資金為其母親購買房屋,應視為a有限責任公司對其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即以購房花費金額500萬元為應納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20%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
甲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購房金額500萬元*稅率20%=100萬元
該筆稅款應由a公司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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