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是否有權拒絕提供工資清單
我們知道,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就有獲得報酬的權利,員工的工資清單可以顯示員工的工資明細,也是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依據。那么,用人單位是否有權拒絕提供工資清單?
用人單位是否有權拒絕提供工資清單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享有工資支付知情權,即勞動者有權知道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制度、工資總額的組成、工資支付的項目和水平等內容,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當依法提供工資清單。公司拒絕提供工資清單的做法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實踐中,用人單位有權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等。但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遵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七條也規定,用人單位應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人力資源部未經法定程序制定的相關工資支付制度對職工沒有約束力,其無權單方自行作出不再提供工資清單的決定。
作為勞動者可以通過工會、職工代表等與公司協商處理糾紛,如果公司仍然拒絕依法提供工資清單,勞動者可以依法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勞動者因此受到損害的,有權要求公司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用人單位來講,則應當妥善留存工資發放相關記錄,以便將來發生勞動爭議時,作為解決問題的有效證據。根據法律規定,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報酬事項發生爭議,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供個人工資清單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解決勞動糾紛時提供。用人單位拒不提供或提供不能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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