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額發放工資應當認定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
當我們的勞動者完成了規定的工作就應該得到滿額的報酬,但是在遇到未足額發放工資應當認定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時應如何解決呢?如果想要了解更多這方面的法律知識,請看下面小編特別為大家收集整理的資料。
所謂勞動報酬,是勞動者付出體力或腦力勞動所得的對價,體現的是勞動者創造的社會價值。一般是指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各種工資(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
一、未足額發放工資應當認定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
1、單位惡意拖欠勞動報酬
2、單位非惡意拖欠勞動報酬
3、單位惡意拖欠勞動報酬后,勞動者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處理投訴的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單位拒不支付。(由勞動行政部門負責處理,本文不贅述。)
二、未足額發放工資應當認定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的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三、未足額發放工資應當認定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中用人單位的責任
1、單位惡意拖欠勞動報酬的,根據上述第一組、第二組法律規定,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并要求用人單位足額支付拖欠的勞動報酬,同時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惡意拖欠勞動報酬的25%經濟補償金。其次,勞動者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
2、單位非惡意拖欠勞動報酬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47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足額支付拖欠的勞動報酬及該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金。但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依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的規定25%經濟補償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3、單位惡意拖欠工資后,勞動者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處理投訴的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單位拒不支付的。勞動者可再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要求責令用人單位按金額的50%-100%加付賠償金。
四、勞動合同的簡要介紹
所謂“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7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上一篇:勞動者突然離職,工資還要結算嗎
下一篇:關于同工同酬要注意哪些細節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