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怎么算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怎么算?時隔13年大修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對于繳存比例是如何規定的?送審稿中規定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不得低于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于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倍。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上限不應高于12%,下限不應低于5%。下面由小編在本文詳細介紹。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進行修訂的目標是,以維護繳存職工合法權益為基礎,以更好地支持繳存職工解決住房問題為目標,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使用政策,健全監督管理機制,強化社會監督,提高管理運營透明度,建立公開規范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因此對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計算做了明確的規定。
一、原條例對于繳存比例的計算
原2002年修訂的條例對于繳存比例的計算是按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分別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來計算雙方應該繳存的額度。
對于繳存比例的規定是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
二、修訂條例對于繳存比例的計算
現2015年修訂條例送審稿中在第十八條繳存額計算中提到,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同時規定了對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實行“限高保低”。對于繳存基數的計算是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不得低于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于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倍。新參加工作職工和新調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當月工資確定。
對繳存比例的規定為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上限不應高于12%,下限不應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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