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條復印件能否證明存在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是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非常重要的憑證,那么如果雙方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話,要怎么樣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呢?工資條復印件能否證明存在勞動關系嗎?下面為大家整理了這方面的知識,歡迎閱讀!
【案情回放】
2007年9月,王麗進入一家外貿公司工作,由于是經朋友介紹的,和公司經理之間也熟悉,所以沒有與公司簽訂任何書面勞動合同。2008年1月初,公司經理因故離職,新經理接任。1月底,王麗發現自己懷孕了,便在一次閑聊中把這件事告訴了經理。沒想到,在過完春節后上班第一天,新經理把王麗叫到辦公室,告訴她由于次貸危機造成的美國經濟衰退,公司外貿經營形勢不好,訂單大幅減少,利潤水平大幅下降,人手較多,公司決定將她辭退。王麗提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單位不能辭退懷孕的女職工,但新經理稱,王麗并非該公司的正式職工,因為雙方沒有簽訂過勞動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勞動關系。王麗遂訴至法院,并出示了以前上班期間的工資條。
【關鍵證據】
工資條。
【舉證指導】
本案例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發生的,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得以適用。該法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46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當女職工處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單位不能以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王麗的經理提出的“公司外貿經營形勢不好”,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情形,依法單位不得與王麗解除合同。本案的關鍵,在于王麗并未簽訂勞動合同,此時王麗要維護權益,就必須證明其和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那么王麗手中的工資條能否證明她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呢?答案是肯定的。勞動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2條中規定,“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可以作為當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需要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參照的憑證。”因此,雖然王麗沒有與該公司簽訂過書面的勞動合同,但她在該公司已經工作了一段時間,且該公司按月向她支付工資,這樣的事實便足可以證明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勞動者要想證明存在勞動關系可以采用下面幾個證據:
根據勞動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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