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計算工傷工資福利
陳華(化名)是我市一家公司的員工,因工受傷后,陳華向公司索賠,公司愿意支付其受傷期間的工資。但雙方因對"原工資福利待遇"持不同意見,鬧上了法庭。那么,公司到底應該按何種標準,來賠償員工呢?
賠償意見不一
陳華是我市某公司的員工,入職前,雙方約定工作時間為2008年1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期間,陳華每個月拿到手的工資有近1800元。
工作期間,陳華兩次受傷住院,均被社會與勞動保障局認定為工傷。2009年8月13日,陳華向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公司與自己解除勞動關系,并支付第一次工傷住院伙食補助、第一次工傷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等,共計14項,金額達84480.5元。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沒有支持陳華的申請,經裁決,陳華所在的公司只需支付補償金額為15974.5元。
陳華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補償91504.48元。一審法院判定,陳華公司只需支付18458.17元。
工資福利待遇如何算
陳華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稱,原審按基本工資800元計算停工留薪期的工資不當,應按月平均工資1785.5元計算。
二審法院認為,關于原審按基本工資800元,計算陳華停工留薪期是否正確的問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醫療終結期規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其中“原工資福利待遇”中的“工資”是否包括加班費沒有具體規定。二審法院認為,勞動者因工受傷喪失了勞動機會,進而造成工資收入損失,本著有利于勞動者解釋,“原工資福利待遇”應理解為勞動者履行利益損失,即“原工資”應指勞動者包括加班費在內的月平均工資,原審按基本工資確定停工留薪期的工資數額不當。
雙方當事人均認可陳華受傷前月平均工資為1785.5元,應按月平均工資1785.5元計算停工留薪期工資。
綜上,一審認定主要事實清楚,但部分法律適用不當,一審判決應作部分改判。二審判定陳華所在公司,向其支付第二次工傷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等5項,合計金額共384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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