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能否在我治療工傷期間扣發我的工資福利?
2016-04-13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問:我是某商場的一名售貨員,半年前的一天,我在搬運柜臺貨物時摔傷,為此住院治療了一個月,并遵醫囑休息了兩個月,后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而令我氣憤的是,在養傷期間,商場只按照我們市最低工資標準發給我工資,其他獎金福利一概沒有。請問,單位能否在我治療工傷期間扣發我的工資福利?
答:根據2010年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您因負工傷,住院治療和停工休息了三個月,這段時間屬于停工留薪期,該商場僅僅付給您最低工資的做法是違法的,應當按照您受傷前的全勤工資數額發給您工資,并支付給您相應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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