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違法轉包、分包需承擔工資連帶清償責任嗎
核心內容:承包商違法轉包、分包需要承擔工資連帶清償責任嗎?下文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2013年,某天然氣管道局第二工程分公司承包一項煤氣氣管網工程,并將其中的管道安裝工程分包給小黃。2013年6月至當年12月,小黃又雇傭農民工小羅從事管道安裝工作。小黃與小羅約定,小羅每月工資10000元。但截至2014年2月,小羅并沒有收到全部的工資,共被拖欠工資達30000元。2014年3月,小羅前往小黃處索要工資未果。于是小羅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小黃支付拖欠的勞動報酬,在律師的建議下小羅還將某天然氣管道局第二工程分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經法院審理,最終判決包工頭小黃支付農民工小羅勞動報酬30000元,并由承包商某天然氣管道局第二工程分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
春節將至,拖欠農民工勞動報酬的問題又凸現出來,特別是在存在項目工程違法發包的時候,實際工作的勞動者可以向誰提出工資支付申請,承包商又承擔怎樣的責任,筆者借本文為大家做簡單介紹:
一、勞動者應了解是否屬于違法發包。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第四條中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而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建市[2014]118號)相關規定,實踐中違法發包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一)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的;
(二)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施工單位的;
(三)未履行法定發包程序,包括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未招標,應當申請直接發包未申請或申請未核準的;
(四)建設單位設置不合理的招投標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
(五)建設單位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
(六)建設單位將施工合同范圍內的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又另行發包的;
(七)建設單位違反施工合同約定,通過各種形式要求承包單位選擇其指定分包單位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發包行為。”
一旦出現上述情況,勞動者就應當警惕。特別是在很多情況下。勞動者跟隨著“包工頭”個人來到工地施工或無法分清用工單位是否具有合法資質,就更加容易陷入欠薪的陷阱。
二、違法發包企業對實際施工人的雇工承擔工資清償連帶責任。
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四條中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對于此種用工主體責任,上海市高院《民事法律適用問答》(2011年第3期)中就明確了:“一般而言,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直接對外招用勞動者,勞動者一般不直接受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的管理和指揮,也不存在身份上的從屬和依附關系,故建筑施工、礦山企業與勞動者之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但依據《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因建筑施工、礦山企業將工程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本身存在一定過錯,故應由其與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對受到人身損害的勞動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此,這種用工主體責任表現為對實際施工人的連帶清償責任。這也就意味著,一旦發生實際施工人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情形,違法發包人對支付工資具有連帶清償責任。
勞動者如果遇到雇主拖欠工資,又發現雇主是個人或不具備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施工單位,在提起追償勞動報酬訴訟時,可以將項目的承包商作為連帶責任主體,一起告上法庭,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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