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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趙某,2003年來杭州某汽車修理廠打工,該汽車修理廠老板要求趙某將身份證交廠里保管,以便辦理暫住證和應付治安檢查。同時與趙某約定,每月工資1800元,但只發1700元,余款作為誠信保證金,在趙某合同期滿時一次性給付。
【據案說法】
在本案中,涉及兩個問題。一是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二是用人單位變相收取保證金。用人單位的這兩種做法都是違法的。用人單位錄用職工必須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遵循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原則,保證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用人單位只有在生產經營需要并能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法》第3條規定的各項權利時,方可錄用職工。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定金等,不得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和其他合法證件。也不允許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一方確定保證人,并由保證人在勞動合同上簽字,以擔保勞動合同的履行。
當然,一些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后,根據單位經營管理實際需要,按照本人自愿原則向職工收取“風險抵押金”及要求職工全員入股等企業生產經營管理行為,不受上述規定限制。但用人單位不能以解除勞動關系等為由強制職工交納風險抵押金及要求職工入股=251天/年
季工作日:251天/年÷4季=62.75天
月工作日:251天/年÷12月=20.92天
B、工作小時的計算:以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鏈接二:延長工作時間的規定
所謂延長工作時間是指在企業執行的工作時間制度的基礎之上的加班加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可根據《勞動法》第41條的規定,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第41條的限制: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3、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必須邊疆生產、運輸或者營業的;4、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5、為了完成國防緊急任務的;6、為了完成國家下達的其他緊急任務的。
鏈接三: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條件
不定時工作制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采取的一種工時制。根據《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蛙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a) 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
b) 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半年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
c) 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或職責范圍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鏈接四: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條件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針對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企業的部分職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根據《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a) 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到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b) 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c) 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鏈接五:實踐中常見延長工作時間的形式
a) 未經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對職工宣布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
b) 超過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核定范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
c) 任意延長職工工作時間,且不作考勤或不作加班記錄;
d) 以規章制度方式減少考勤記錄,達到延長工作時間目的。
針對上述形式,勞動者對非標準工作時間制度要多留心眼,詢問公司是否取得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公司對工作時間、考勤的規定及實際執行情況。并注意收集和保存相關記錄、材料。
5、男職工有產假嗎
【典型案例】
李某的妻子生育,李某向公司提出休產假。公司以“男職工又不能生孩子”為由不允。
【據案說法】
產假是為保護女職工合法權益而設定的休假制度。《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8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休產假期間工資照發。由此可見,國家關于產假政策及待遇的規定是針對女職工的。至于男職工,其妻子休產假時,他是否也有權休假照顧妻子,國家目前尚未作出規定。但是根據《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如果屬于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護理假,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因此,用人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給予休假。
女職工的產假是我國勞動者休假的一種。勞動法所規定的休假有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探親假、婚喪假及帶薪年休假。這些休假的假期,勞動者的工資照發。
[相關鏈接]
鏈接一:法定節假日的規定
法定節假日是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休假的時間。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270號)的規定,我國的法定節假日主要有:
a)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b) 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c) 勞動節,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d) 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勞動者在法定假日不能按排休息的,用人單位不得用調休方式補充勞動者的休息,而是必須支付其勞動報酬300%的報酬。
鏈接二:探親假的規定
《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36號)規定,同時滿足以下3個條件的職工可以享受探親假:1、職工所在的單位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且工作滿一年的;2、與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3、不能利用在公休假日團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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