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加付的賠償金是50%以上1倍以下還是1至5倍
案情:2006年6月,某公司無故拖欠員工工資問題相當嚴重,員工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請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某公司支付員工拖欠的工資,并加付拖欠工資總額5倍的賠償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調查得知,某公司拖欠員工工資達5個月之久,并無法定理由,屬于無故拖欠。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某公司作出勞動監察指令書,責令某公司限期支付員工被拖欠的工資,并加付拖欠工資總額5倍的賠償金,依據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某公司不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處理決定,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處理決定是否正確?對此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處理決定正確。依據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支付勞
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責令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
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
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
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
償按有關規定執行”的規定。
觀點二: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處理決定不正確。依據是《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
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
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
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
標準的;(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的規定。據此規定, 勞動保
障行政部門只有先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才可責令支付賠償金,并且賠償金的數額只
能在拖欠工資總額的50%以上1倍以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某公司限期支付員工被拖欠
的工資的同時責令加付拖欠工資總額5倍的賠償金是錯誤的。雖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規定加付的賠償金可以一至五倍,并無只有先責令限期支付,
逾期不支付的,才可責令支付賠償金的限制條件;但因《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是行政法規,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是部門規章,并且前者新于后者(《勞動
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2月1日施行,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
1995年1月1日施行),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效力高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行政處罰辦法》,應適用《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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