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補應否屬于加班工資計算基數
個人認為,如果房補是按月支付的補貼,則應屬于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理由和依據如下:
1. 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劃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2.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規定:補貼包括:
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如肉類等價格補貼、副食品價格補貼、糧價補貼、煤價補貼、房貼、水電貼等
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應向勞動者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的規定計算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基準工資,但應減去其中的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4、《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的規定:勞動法的工資包括: (一)計劃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5、《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四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標準工資,是指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為用人單位提供正常勞動應得的勞動報酬,但不包括下列各項:
(一)支付周期超過一個月的勞動報酬,如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年底雙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結算的業務提成等;(二)無確定支付周期的勞動報酬,如一次性的獎金、津貼、補貼等;用人單位支付給員工的標準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
第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員工加班工資:
(一)安排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員工本人標準工資或者計件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二)安排員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員工本人標準工資或者計件工資的百分之二百支付;(三)安排員工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員工本人標準工資或者計件工資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基于以上規定,特別是最新的《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如果房補是按月支付的補貼,則應屬于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
更多勞動法內容盡在勞動法律網http://www.610041.com
無需注冊 快速免費咨詢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