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最低工資不得不知的秘密
最低工資制度作為國家干預分配,保障勞動者的基本權益的一種法律制度為國際社會所公認。
《最低工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號)第二十二條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于本規定。
國際間最低工資問題的研究很快表明,任何試圖在世界范圍內建立一個統一的最低工資率的想法都不現實。如果國際最低工資率以最低水平國家的工資為基礎,對高工資標準的國家則沒有作用;如果以較高標準國家的工資為基礎,低度水平或較高標準國家的工資為基礎,低水平或中等水平國家則無法達到。因此,國際勞工大會決定制定有關最低工資的一般原則和方法,列舉了在決定最低工資水平時需要考慮的因素。這些因素是:
(一)根據國家的一般工資水平,生活費用,社會保障福利和其它階層人員的相對生活標準,最低工資要能滿足職工和其家庭成員的生活需要。
(二)要考慮與之相關的經濟因素,包括經濟發展的水平,勞動生產率水平以及實現和保持高的就業水平。
不難看出,國際上確定最低工資的標準一般考慮城市居民生活費用支出、平均工資、勞動生產率、失業率、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確定最低工資的基本目的是為了維持工人身體健康以取得勞動效能所需要的最低生活水平。要確定最低工資,值得注意的要點是:最低生活標準'的含義,以確定出一個合適的最低工資水平。一些國家的法律對最低工資作了這樣的規定:它要能滿足職工本人對物質產品和精神文化生活的正常需要,同時要能夠維持其家庭成員的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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