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住房公積金被民眾誤認為“劫貧濟富”的工具?
世界銀行在其發布的《中國經濟季報》中指出,中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主要是使收入較高的家庭受益,他們只是城鎮人口的一小部分。,《中國青年報》調查中心與新浪網新聞中心聯合開展的一項調查(4591人參與)顯示,57.9%的人認為公積金在緩解中低收入者“購房難”方面“沒什么幫助”,認為“非常有幫助”的僅占4.3%。那么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不是真的存在“劫貧濟富”的嫌疑?此項制度是不是真的已成了副效應大于正效應的制度?
“單純說住房公積金是少數高收入人的福利是不客觀的,也是不符合實際的。”建設部住宅與房地產業司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處負責人向《中國經濟周刊》坦言。
“劫貧濟富”論不符合實際——羅景華的“委屈”
“怎么可以籠統地說住房公積金貸款主要是使收入較高的家庭受益,現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不濟貧’呢?”11月15日上午,《中國經濟周刊》記者接到了浙江省湖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高級經濟師羅景華的電話,在電話中,記者聽到了這樣的抱怨和委屈。
引起羅景華抱怨和委屈的是世界銀行日前發布的《中國經濟季報》。該報告指出,中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主要是使收入較高的家庭受益,他們只是城鎮人口的一小部分。中國城鎮目前實行的住房公積金制度仍存在三大問題:即住房公積金作為提供住房貸款的機構還比較薄弱;住房公積金貸款主要使收入較高的家庭受益;在公積金風險分散和監管方面還存在一些政策問題。
作為地方一位致力于推進公積金制度的人士,羅景華的“委屈”是 :湖州市自1998年開展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以來,至2006年10月,已向26679名職工發放個人住房貸款,累計發放貸款額為36.99億元。發放貸款對象也全部是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非公企業職工。在這些職工中,即使是電力、煙草、通信等壟斷行業,除個別企業經營者外,絕大多數都屬于中低收入職工。
“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實施,實實在在的增強了中低收入職工的住房保障能力,緩解了中低收入職工‘住房難’的矛盾,有力地幫助了中低收入職工解決住房問題。為什么要籠統地指責它是‘濟富’不‘濟貧’呢?” 羅景華說。
買房難不單是公積金問題
帶著羅景華的“委屈”,記者從建設部住宅與房地產業司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處了解到最新的一組數字:截至2006年9月,全國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貸款總額分別達到4430億、5830億,目前,全國約3000萬職工通過提取住房公積金和公積金貸款,改善了居住條件。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累計積累廉租住房制度建設補充資金75億元,已劃轉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設資金36億元。
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處的負責人告訴記者,住房公積金作為一項具有立法保證和稅收優惠政策的強制性住房儲蓄制度。“單純說它是少數高收入人的福利是不客觀的,也是不符合實際的。”她說。
“房價高、低收入買不起房子是有很多的因素造成的,并不是單一的公積金的問題。現在正是充分發揮公積金的作用的時候。” 該負責人介紹,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立是在我國從福利住房制度向市場化、商品化改革的進程中出現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改善城鎮居民住房條件的有效途徑。
據了解,上世紀80年代開始推行住房制度改革時,我國所面臨的情況是全國城鎮職工的住房普遍比較緊張,1991年5月,上海市借鑒新加坡公積金制度的成功經驗,率先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在三年的時間里,住房公積金先后共發放各類建房貸款120億元,共支持建造2500萬平方米職工住宅,受惠職工家庭40萬戶,中低收入職工家庭在其中占很大比例。
覆蓋率低、使用率不高凸現制度弊端
事實上,在羅景華的“委屈”之外,當前住房公積金制度確實存在一系列的問題。
據建設部內部人士透露,建設部今年9月完成一項有關住房、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產市場專題調研報告,內容涉及居民住房狀況調查、普通商品住房供應政策、住房公積金制度、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公務員住房制度、住房金融制度等19個方面。
在題為《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研究》的子報告指出,住房公積金制度在發展過程中暴露出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現行制度政策執行不到位;二是制度功能和作用沒有充分發揮。
報告透露,截至2006年6月,住房公積金覆蓋率為62.04%,有的省份還不足40%,其中的原因,一是近年來,在經濟結構調整和國企改革改制中,沒有考慮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資金來源,全國有近1500萬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處于封存狀態,近上海就有180萬個;二是少數城市政府擔心影響招商引資,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態度不積極;三是宣傳力度不夠,職工維權意識也不夠強。
與覆蓋率低相聯系的是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效率不高。報告稱,截至2006年6月,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率僅為45.83%,低的省份只有12%,個別公積金中心和分中心甚至沒有發放過個人貸款;個貸余額加上購買國債余額,住房公積金運用率為53%;再加上提取總額,住房公積金使用率為70%。
報告稱,繳存上的不公平直接影響繳存職工受益于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程度。一方面,收入高的職工因為住房公積金帳戶積累多,相應的改善住房條件的能力也強;而收入低的群體因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少,甚至沒有繳存,改善住房條件的能力反而更差。
另一方面,高額繳存職工購房獲得貸款的機會和能力比低額繳存者強得多,低收入繳存職工也許根本沒有使用其帳戶積累資金的機會,客觀上反而幫助了相對高收入者,有悖于住房公積金制度設計初衷。
“這是典型的因為繳存水平差距過大,而使得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互助性作用未能充分體現。”建設部一位人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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