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備中的公司不具備勞動主體資格,職工社保怎么辦?
2011-04-15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公司法》的規定,籌備中的公司的責任應由負責其籌備的發起人承擔。
2010年3月,某集團公司委派趙某到外地籌建分公司。經人介紹,小李于2010年4月開始協助王某開展分公司的籌建工作,雙方口頭約定,小李的月工資為3000元,并承諾分公司掛牌成立后,即從2010年4月起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費。2010年12月,分公司經工商登記注冊,正式掛牌成立,但當小李要求補繳社會保險費時,分公司卻以籌建期間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為由,稱不能為其補繳籌建期間的社會保險費,只能從分公司正式登記注冊起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那么,公司籌備期間,小李就不能參加社會保險了嗎?
評析:從《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關系主體來看,籌備中的公司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是沒有用工權的。但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籌備中的公司的責任應由負責其籌備的發起人承擔。也就是說,籌備中的公司雖然沒有用工主體資格,但發起人應是用工主體。發起人有自然人和企業法人兩種情形。如果發起人是自然人,并以個人名義雇傭員工,則雙方形成雇傭關系,當公司成立時,發起人雇傭的員工轉入公司,雙方之間形成勞動用工關系。如果發起人是企業法人,則被雇傭的員工與該單位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應受勞動法的調整,雙方應簽訂勞動合同,單位應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待籌備公司正式成立后再轉入新公司,解除之前與股東方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與已成立的新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延續勞動關系。本案中,分公司的發起人為某集團公司,具備法人資質,為合法用工主體,其委托趙某籌建分公司,聘請人員均為集團公司直接用工,集團公司與他們形成勞動關系,應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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