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報酬要征營業稅?
例:張敏、李強是某純凈水公司送水工兼純凈水銷售推銷員,實行按銷售數量計酬,張敏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屬于工資、薪金范疇;李強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屬于勞務報酬范圍。因送水屬于同一項目,且有連續性,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去年12月份,他們根據銷售任務應取得工資、報酬3000元。張敏實取得工資計算過程:張敏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計350元(在政府規定的比例內),單位代扣個人所得稅={[(3000-350)-2000]×10%-25}=40元。張敏實領取工資2610元。李強實取得報酬計算過程:純凈水公司要到當地地稅部門開勞務報酬發票時,要按報酬數計繳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3000×5.55%)計165元,同時要代扣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440元[(3000-800)]×20%,李強實領取工資2395元。從上述計算分析得知: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最終取得的個人收入不一樣。張敏與李強在同一單位打工,張敏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比李強沒有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同樣的工作量每月多得215元。
打工者被聘用到同一單位、同一工種,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其取得的報酬(工資、薪金)不一樣。企業聘用的臨時人員分為雇傭關系與非雇傭關系,是否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是判斷一項收入是否屬于勞務報酬所得,還是屬于工資、薪金所得的重要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加薪、補貼等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如果聘用人員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存在工資、人事方面的關系,那么其勞動所得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所得,取得的報酬屬于工資、薪金所得的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的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應稅勞務,不屬于營業稅提供應稅勞務的范疇,不征營業稅。如未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取得的勞動所得屬于獨立個人從事自由職業取得的所得,收入純粹是一種勞務報酬,其要繳納營業稅及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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