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報酬支付不及時應該入罪嗎?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是否入罪經過社會各界多年的探討、論證最終被納入已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中。2011年2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出于加強民生保護目的,加大對一些嚴重損害勞動者利益的行為懲處力度,將部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納入了刑法調整范圍。鑒于傳統觀點認為,欠薪僅僅為欠債,是否支付勞動報酬本質上是民事行為,沒有必要將其上升為刑事犯罪,為此,是否應將部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入罪,如何合理界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的罪名,使之更具科學性、可行性,使其發揮應有的作用,成為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人士熱議的話題。
一、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入罪的必要性
(一)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引發的惡性事件頻頻發生,給構建和諧社會帶來嚴重負面影響
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高速發展,勞動力市場快速壯大起來,務工人員的數量逐年直線上升,在此同時,勞資糾紛亦大量增加。據統計,從2005年至2009年上半年,各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共受理勞動爭議案件202萬件,其中2005年31.4萬件,2006年31.7萬件,2007年35萬件,2008年69萬件,2009年上半年34.9萬件,從勞動爭議案件的內容看,主要以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及福利、經濟補償金賠償金違約金等三類訴求為主。近年來欠薪逃匿事件多發,以廣東為例,2006年發生企業欠薪逃匿事件669起,2007年786起。2008大幅上升至1985起,涉及職工20.6萬人,欠薪總額達6億多元[1]。近年來,各地因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而引發的自殺討薪、暴力討薪、討薪者被毆等惡性事件及群體上訪行為頻頻發生,如江門市江海區民工魏汝穩索要拖欠工資被撞成重傷案、杭州討薪女工遭暴力凌辱案、石家莊民工上吊車臂討薪案、都江堰市胥家鎮民工討薪致死案、鄭州市民工討薪被砍案、佛山市南海工廠廠主欠薪致3人被殺案、天津市寶坻區民工討薪被砍案等等,上述類似案件的大量發生嚴重影響了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并由此引發了許多社會問題,給社會安定與和諧埋下極大隱患。
(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違法成本較低,導致欠薪行為在用工領域普遍存在
目前規定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懲處的相關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上述法律雖然明確了用人單位在侵害勞動者獲取勞動報酬權時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但縱觀這些規定,欠薪者發生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時所需付出的代價僅僅為被責令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責令支付賠償金三種責任,相對于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所獲得的利益來看,法律設定的違法成本較低,為此,許多用人單位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作為獲取高額利潤的慣用手段,一些私企老板甚至形成不支付勞動報酬有利的不良心態。
(三)現行立法對被欠薪者的救濟方式存在缺陷,導致相關措施手段不能有效發揮作用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勞動者在遇到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時所能采取的合法救濟途徑主要有以下幾種:1、勞資雙方協商解決;2、通過調解組織進行調解;3、由勞動監察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報酬;4、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資雙方協商、通過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和勞動監察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報酬是較為便捷的途徑,其不僅周期短,而且成本低,但由于用人單位的強勢地位,勞動監察部門處罰措施較少,實際效果往往不甚理想。至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于相關程序較為繁瑣,耗時較長,費用較高,對于諸多既缺乏經濟基礎又缺少相關法律知識的勞動者一方來說,存在諸多困難,同時由于裁決、判決執行難本身就是社會一大頑疾,因而,被欠薪者采用這兩種維權途徑的比例及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了。
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入罪的可行性
(一)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入罪不違反我國政府已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相關條款
有些反對惡意欠薪行為入罪者認為,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入罪違反了我國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在聯合國總部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之規定,即任何人不得僅僅由于無力履行約定義務而被監禁。筆者認為,雖然我國政府已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但是該公約目前尚未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在國內尚未產生效力,因此無違反之說,再則,即使該公約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根據《刑法修正案(八)》中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界定,其打擊的范圍僅限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行為,并不是該公約第十一條所保護的無力履行約定義務的人。
(二)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入罪不會造成刑法和民法的沖突
部分反對惡意欠薪行為入罪者表示,欠薪問題原本是合同違約現象,本質上屬于民事行為,應由民法調整,將這種行為定為刑事犯罪,可能會造成刑法和民法的沖突[2]。筆者認為,該種觀點值得商榷,因為,行為人對其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對違法行為運用民事制裁還是刑事制裁是根據其違法行為的輕重程度及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刑法是其他部門法得以實施的后盾,某種違法行為由哪個部門法調整不是亙古不變的,而是隨著社會經濟、文化發展,根據不同情況可以適時作出調整的,如97刑法并未將侵入除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之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行為規定為犯罪,對相關違法行為只是規定了民事或行政責任,隨著計算機及網絡的普及,侵入普通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增多及危害性的加大,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09年2月28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第九條將侵入除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之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且情節嚴重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但是在法律適用的過程中并未出現兩個部門法沖突的狀況。鑒于我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現狀比較嚴重,采取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均不能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進行有效的遏制,因此,為了保護公民經濟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由刑罰出面調節部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就再所難免了,所以,將部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入罪不但不會造成刑法和民法的沖突,而且是完全必要和緊迫的。
(三)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入罪符合國際發展趨勢
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刑法都將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入罪,如俄羅斯聯邦刑法典145.1條規定:拒絕支付工資、退休金、助學金、補助金和其他應付款項:1.任何所有制形式的企業、機關或者組織的領導,出于自私貪婪或者其他的私人利益,拒絕支付工資、退休金、補助金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應付款項超過兩個月,判處被判刑人數額為8萬盧布以下,或者六個月以下的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金,或者5年以下剝奪擔任一定職務或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或者2年以下剝奪自由。2.實施上述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判處被判刑人數額為10萬盧布以上30萬盧布以下,或者1年以上2年以下的工資或其他收入的罰金;或者3年以上7年以下剝奪自由,并處或不并處3年以下剝奪擔任一定職務或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韓國的《勞動標準法》規定,必須以現金形式按時足額支付工資、補償金等,否則可以判處3年以下監禁或處于2000萬韓元以下罰款。我國香港的《雇傭條例》規定,雇主必須在確實可行的范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任何情況下,不得遲于工資期屆滿后7天內支付,雇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
同時,兩大法系的許多其他國家也將部分拖欠勞動報酬的行為納入了刑法的打擊范圍。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雖然納入了刑法調整范圍,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要想徹底遏制欠薪行為的發生,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仍需社會各界的繼續共同努力。
上一篇:勞務報酬要征營業稅?
下一篇:罪犯也可以依法獲得勞動報酬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