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的福利是否可以與在職員工一致?
在職人員能夠享受各種福利和假日津貼,那么工傷員工除了可以享受傷殘津貼和社會保險外,對于在職人員的福利和津貼是否可以一并享有呢?我們一起來看看《工傷保險條例》吧。
問:我是某企業的員工,2003年被依法認定為工傷,系六級傷殘,至今無法上班。幾年來,我除了按月享受相應的傷殘撫恤金和“五險一金”外,單位里在崗、內退、退休人員都享受著各種福利、津貼(包括每年主要節日的福利),我卻沒有。請問:工傷人員能否享受在崗、內退、退休人員的福利、津貼?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的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你屬于企業的工傷職工,可依法享受上述工傷待遇,但因與企業的內退、退休人員的身份有著明顯的區別,據此不能享受企業專屬內退、退休人員的相關福利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你在2003年就被依法認定為工傷,并被認定為六級傷殘,至今無法上班,因此,你不屬于企業的在崗人員,依法不能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
當然,如果你和該企業當初簽訂的勞動合同對你所主張的福利待遇作出了約定,根據約定有權享受的話,你有權要求該企業予以兌現;如果沒有約定,那些福利待遇是否發放由企業內部自行決定,你可向企業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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