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簽字的工資條應該有詳細明細
每家公司每個月發工資的時候,都會要求員工在工資單上簽名,以證明員工領過工資了。一般情況下,單位發工資時都會有一張含明細內容的工資條,但某運輸公司為了省事,每月給員工的工資簽收表上只有一個總金額,沒有具體的明細,可公司沒想到,正是因為這張沒有明細的工資表導致其輸了官司。
員工:追索加班費及夜班補貼
馬某于2006年10月被某運輸公司聘為裝卸工,從事夜間配送工作,一般是晚上8時上班,次日早上8時下班。平常他沒有固定的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只是工作不忙的時候輪流休息,平均每個月工作在320小時以上。2009年合同到期后,該公司與馬某終止了勞動合同。不久,馬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期間的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夜班補貼等共計27000元。仲裁委裁決該公司向馬某支付各種費用2100元,馬某不服,將運輸公司告上法院。
公司:工資中加班費已支付
采訪時,運輸公司向記者出示了一份工資表的復印件,上面有基本工資、加班工資、夜班津貼、延時工資等很多項目。
運輸公司的負責人介紹,裝卸工崗位的月工資是由多項內容組成的,馬某在法定工作日的基本工資為本市的最低工資,每月發放的工資總額扣除這部分后剩余的就是加班工資、夜班費等其他費用,這是招聘時雙方口頭就約定好的。
記者發現,在這份含有明細的工資表的復印件里,并沒有馬某的簽字。這時,運輸公司負責人又拿出一份工資表的復印件,馬某的簽名很清晰,但這張工資表上除了每月的工資總額外并無明細項目,經過計算,發現兩張工資表上的數額都是相同的。
據介紹,帶有明細的工資表是運輸公司財務部門用來核算工資的,而只有總額的工資表是用來讓員工領工資時簽字的,運輸公司為了便于管理才這樣做,所以,運輸公司強調馬某要求支付的加班費、夜班補貼等費用實際上每月都放在工資里已經支付過了。
法院:沒有明細表員工簽字不采信
法庭上,馬某對運輸公司提交的含有明細的工資表不予認可,因為自己每月領取工資時的工資簽收表上只有總金額,無具體明細,所以他認為這張帶有明細的工資表是運輸公司事后制作的。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根據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該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由于運輸公司與馬某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并沒有馬某的基本工資為本市最低工資的明確約定,而且運輸公司也未能對其工資中延時工資等計算標準作出合理解釋,所以法院對含有明細卻沒有馬某簽字的那張工資表不予采信。 最后,法院判決運輸公司支付馬某休息日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夜班津貼等共計4200元。
針對此案,周律師介紹,運輸公司之所以輸了官司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在與馬某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馬某的基本工資就是本市最低工資。如果有這樣的約定,即使工資表中只有一個工資總額,我們也能知道他每月領的工資數額總比本市最低工資高出一塊,那多出來的這部分錢肯定就是加班費、夜班費等;二是馬某每月的工資簽收表過于簡單,只有工資總額這一項,雖然財務部門有明細的工資表,但由于那上面沒有馬某的簽字,所以法院自然不會采信,運輸公司敗訴也就是理所當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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