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是否為最低工資的計算范圍?
2011-03-11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英某于2010年9月進入蒙陰縣某大酒店工作。2010年國慶節、2011年2月份春節期間,該酒店正常營業,但英某2010年10月份、2011年2月份的工資除去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報酬外實領300元。英某認為,犧牲法定休假日不休息就是為了多賺點加班費,結果實領的工資竟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于是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那么應某拿的300塊加班費是否包含在最低工資計算標準內?
勞動監察部門立案后進行了調查,經查閱該酒店的工資表得知英某反映的情況屬實。根據《勞動法》第44條、48條規定,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勞辦發[1994]289號)第48條規定,“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和獎金、津貼、補貼,但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特殊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排除在外。《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魯政字「2010」74號)規定,蒙陰縣最低工資標準為600元。本案中,該酒店認為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報酬應包含在法定最低工資標準范圍內是錯誤的,該酒店的行為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監察機構工作人員對該酒店負責人講明政策后,依法責令企業補發了英某2010年10月、2011年2月的工資和相應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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