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崗位不能隨便調整
2011-03-07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工作崗位工資標準 不得隨意變更
2005年10月潘小姐開始在大河公司工作,雙方簽有《勞動合同》并約定潘小姐工資為每月3000元。

2006年8月潘小姐懷孕,大河公司于2007年1月起對其進行了崗位調換,降低工資至1500元。2007年9月和2008年4月,公司降低潘小姐工資至1000元。多次與公司溝通無果,潘小姐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工資差額。仲裁裁決駁回了她的申訴請求。潘小姐不服,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大河公司在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雙方系協商一致變更工資標準的情形下降低潘小姐工資待遇缺乏依據,遂判決大河公司支付潘小姐工資差額。
維權提示——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在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在女職工懷孕后便單方變更其工作崗位,并減少女職工的工資報酬,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是為照顧女職工而進行的工作崗位的調整,也必須遵從協商一致的原則,并考慮女職工的特殊身體狀況,如果是因為女職工確實不能勝任原工作而進行相應的調整和工資報酬的變更的,則需要有完備的管理制度作為支撐,否則用人單位可能承擔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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