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向單位借貸,單位是否可以對其工資實行抵消權?
2011-03-05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李某在一家化工公司從事技術工作, 月工資為3000元。2010年5月,李某因結婚急需用錢,向公司借了3萬元。2010年8月,公司開始對李某的工資改按每月1000元發放。李某認為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后提出了辭職,并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出了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1萬余元。
仲裁庭審中,公司答辯稱,公司之所以改按每月1000元給李某發放工資,是用李某的借款沖抵他的工資,是正常行使抵消權。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工資是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后,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報酬,是保障勞動者正常生活的物質基礎,屬于勞動法調整的范疇;而借款實質上是民事主體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屬于民法的調整范圍。兩者在法律屬性上有著根本的不同,公司在未經李某同意的情況下不能隨意行使抵消權,故對公司的辯稱不予采納。最終,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李某工資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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