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節費不是加班工資,出租車發票也可以是加班證據
每到節假日,上班族能不能領到加班費,都會成為一個熱門話題。按照《勞動法》規定,如果單位安排職工在法定假日或休息日加班,就得支付加班費。
國慶加班不發加班費也不調休
每次節假日過后就會有很多企業的職員紛紛在網上倒苦水,加班也就認了,問題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加班費,對很多人來說,卻可望而不可即。
早前,浙江國泰密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徐先生在網上發了一個名為《我有憂慮假期癥:節假日不休息,反而多了加班時間》的求助帖。
徐先生是一名車間工人,他告訴記者,今年的中秋和國慶節,他不但沒有休息到一天,反而連平時的周末休息時間也被占去了。“別人期盼休息,我反而害怕假期了。”
節前,公司貼了一個公告,通知員工中秋節當天(22日)和23日休息,10月1日和2日休息。另外,9月19日(周日)、25日(周六)、26日(周日)、10月9日(周六)上班。
照這樣算下來,徐先生完全沒有享受到假期,反而連周末也給添上了。
“一直以來單位都是實行單休制,從不發加班費,也不可能給員工調休的機會。”這次也不例外,徐先生感到很苦惱,希望民生幫幫幫給他討個說法。
加班工資不能以過節費等名義抵沖
“單位發了300塊的過節費,說是抵掉加班工資,是不是符合規定的啊?”近日,論壇上,不少網友都提出這樣一個疑問。
對此,記者從杭州市勞動保障部門了解到,用人單位以“過節費”或禮品等實物來沖抵加班費的現象,這是違反《勞動法》的。
因為過節費與加班工資完全是兩回事,不能相互抵沖。
過節費帶有福利性質,它雖然也屬于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但用人單位支付過節費并無須勞動者提供額外工作。
而加班工資是對勞動者休假損失的補償。勞動者有獲得休息的權利,這是法定的。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在法定的休假日或休息日工作,使得勞動者得不到休息,因此,我國勞動法才規定了數倍于正常工資的加班工資標準。
勞動部門建議:多搜集證據
“加班工資對于我們來說從來都是‘只聞其聲,不見其人’,誰都知道法律規定,可是就是拿不到啊。”徐先生說,公司很多同事都是“被加班”,一肚子苦水卻無處申訴。
記者和徐先生詳細了解情況后,向蕭山區勞動保障監察支隊反映了此事,希望通過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查實此事,維護勞動者的權益。
對此,勞動部門表示將及時介入調查此事,如果網友反映事情屬實,會幫助網友索取相應的加班費用。
同時,勞動部門也提醒勞動者,加班期間要做一個“有心人”,加強搜集保留加班證據的意識。
證據可以是考勤表、交接班記錄、加班通知單、工資單、證人、錄音、電子郵件等;也可以是相關的業務記錄、具有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的管理制度、加班時報銷的就餐發票,以及加班結束離開企業所乘坐的出租車發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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