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勞動爭議案圓滿審結 43位當事人心服口服
2010-07-12作者:未知來源:萊蕪新聞網
7月8日訊 今天,記者從萊城區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成功審結一批涉及43人的勞動爭議案件,化解了當事人之間的矛盾與隔閡,消除了社會的不穩定因素,杜絕了上訪事件的發生。
2004年至2008年2月25日,原告李某某等43人在被告萊蕪某某礦業公司下屬的石灰石礦工作(石灰石礦未領取營業執照),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據了解,原告是當地村民,經村委介紹到礦上進行工作,一般四人一組,自帶工具,按噸位計收入,以小組為單位自行核算。原告是農民,在被告處無任何登記和檔案,不參加被告處工會等組織、活動。原告不干活沒有錢,干活按工作量計錢。
2008年2月25日,該礦業公司告知原告其不再經營該礦。2008年10月14日,原告向萊蕪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該礦業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雙倍的賠償金、不簽訂勞動合同支付的雙倍工資以及補辦各種社會保險費。仲裁委經審理作出裁決,認為原、被告之間存在的是勞務關系,其請求不予支持。仲裁委裁決后,李某某等43人不服,多次表示要上訪,要到市委去“評評理”,后經商議決定起訴至萊城區人民法院。
經過耐心細致的調查及庭審,承辦法官認為,本案中,原、被告雙方雖符合勞動主體資格,但原告并不完全遵守被告的各項規章制度,其所需工具由自己自行負責,其在被告處工作并不是固定的,被告方并未給其繳納各種保險,雙方之間不符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因此原、被告之間并未構成勞動關系。在多次調解無效的情況下,萊城區人民法院及時作出了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后,李某某等43人提出了上訴。上訴審理期間,二審法院以萊城區人民法院的調解意見為基礎,使雙方和解。最終,43位原告撤回了上訴,明確表示按一審判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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