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懷的勞務派遣用工
2011-01-10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勞動合同法》將勞務派遣問題單列一節,體現了立法對“勞務派遣”這一用工形式的高度關注。
首先,勞動合同法要求勞務派遣單位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其目的在于確保勞務派遣單位的經濟實力,在出現相關爭議之后,能夠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從而維護勞動者的利益。
其次,勞務派遣單位常常將自己定位為一種中介機構,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從而試圖逃離相應的責任承擔。據此,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再次,“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也就是說,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應各取所得,勞務派遣單位不能通過其強勢地位攫取勞動者應得的報酬。
最后,勞動合同法中對勞務派遣的規定中,對被派遣勞動者利益維護最大的,其實在于“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該條規定,使得對被派遣勞動者的權益維護形成完整的鏈條,也就是說,由于被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因此,其從勞務派遣單位處領取的報酬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領取的報酬其實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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