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核心內容:工傷職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工傷醫(yī)療(康復)待遇有哪些?因工傷殘待遇的具體有哪些?因工死亡待遇有哪些?下文,勞動法律網小編一一為大家詳細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工傷職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職工經認定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工傷保險待遇項目較多,可分為工傷醫(yī)療(康復)待遇、因工傷殘待遇、因工死亡待遇等。大部分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承擔大部分賠付責任原則體現了分散工傷風險的宗旨,如1至4級傷殘職工、工亡職工的全部待遇項目,工傷醫(yī)療和康復費用,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終結勞動合同時的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等;少部分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負責,單位分擔部分賠付責任原則要求其做好工傷預防、盡量減少工傷事故,如停工留薪期的工資福利、5至6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及終結勞動合同時的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等。
【工傷醫(yī)療(康復)待遇有哪些】
職工發(fā)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治療工傷應當在工傷定點醫(yī)療機構就醫(yī),在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就近急救。疑似職業(yè)病的,應及時送職業(yè)病防治機構診斷。職工經治療傷情穩(wěn)定的,可以向所在市勞鑒委提出工傷康復申請,在定點康復機構進行醫(yī)療康復、職業(yè)康復,更好地恢復勞動生活功能。因醫(yī)療、康復條件所限需轉外地醫(yī)院治療、康復的,應報經社保經辦機構同意,其異地就醫(y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標準支付。在定點醫(yī)療(工傷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發(fā)生、符合規(guī)定目錄范圍的工傷醫(yī)療費、工傷康復費、輔助器具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醫(yī)療和康復費不設封頂線、符合規(guī)定目錄100%報銷,輔助器具費在國內市場普及型支付標準內報銷、超過部分個人自付。職工住院治療工傷、康復的伙食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標準、按天數計發(fā)。職工在治療工傷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不變,由單位按月支付;在停工留薪期內需護理的,由單位負責或支付護理費;停工留薪期根據工傷醫(yī)療終結期確定,由勞鑒委確認,最長不超過24個月。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就業(yè)需要,經勞鑒委確認,可以安裝配置輔助器具。工傷職工工傷復發(fā),經勞鑒委確認需要治療的,可以享受有關工傷醫(yī)療待遇。
【因工傷殘待遇的具體有哪些】
工傷職工鑒定傷殘等級后,享受相應的傷殘待遇。1至10級傷殘均可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標準分別為27至7個月的本人工資。1至4級傷殘職工屬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可以選擇辦理工殘退休,也可以選擇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均同時享受傷殘津貼,分別為本人工資的90~75%,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直至喪失條件(死亡或者領取養(yǎng)老退休金);如經鑒定符合1至4級生活護理等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直至喪失條件(死亡等),標準分別為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30%。5至6級傷殘職工屬于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保留與單位的勞動關系,由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保障其就業(yè)權利,如難以安排工作的由單位按月發(fā)給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工資的70~60%,并按規(guī)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7至10級傷殘職工屬于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在勞動合同期內單位不得解除、本人可以提出解除,在勞動合同期滿雙方可以終止,以保障其就業(yè)權利。5至10級傷殘職工依法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用人單位分別按標準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終結工傷保險關系。
【因工死亡待遇有哪些】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規(guī)定領取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20倍上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4年度為53.91萬元);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按照工亡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fā),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可以享受,其領取資格由社保經辦機構審核確定,發(fā)放至領取資格喪失為止(比如配偶再婚、小孩年滿18周歲、老人死亡等),其中配偶標準為40%,其他親屬為30%,孤寡老人或孤兒再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之和不應超過職工本人工資的100%。此外,1至4級傷殘職工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標準每年調整提高,以更好地保障工傷人員基本生活。其中,傷殘津貼年度調整將參照基本養(yǎng)老金調整比例,并從2013年12月起在上述基礎上每人定額加發(fā)150元/月,并納入今后的年度調整基數。生活護理費、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每年7月1日起調整,調整比例按照市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比例執(zhí)行。其中,傷殘津貼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將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發(fā);從2014年1月起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低于300元/月的,將按照300元/月計發(fā)。需要注意的是,“本人工資”是指在單位工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如低于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計算;如高于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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