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如何受法律保護
核心內容:作為一項國家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勞動法》在對夏天冬天等特殊環境作業、職業病、孕產婦、退休以及工傷的條件及賠償等方面,都進行了規定。此外,帶薪休假等也是對勞動者健康和安全的重要保障。
《勞動法》有關職業病的要求主要在“國家建立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出臺。由于產生職業危害的因素種類很多,導致職業病的范圍較廣,所以只在因接觸粉塵、放射線和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危害因素而引起的職業病進行控制。其基本方針是“預防為主、防治結合”。
職業病一旦發生,很難治愈,所以職業病防治工作應當從致病源頭抓起,采取前期預防。同時,在勞動過程中,需要加強防護與管理、產生職業病后需要及時治療,并對職業病病人給予相應的保障,做到全過程監督管理。
防治職業病,用人單位是關鍵。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建立、健全有關制度。而職業病診斷應當由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對已診斷為職業病的病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沒有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造成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承擔。
《勞動法》總則第3條關于勞動者權利中概括規定了勞動者有“休息休假的權利”。除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還有婚嫁、喪假、產假、探親假及職工帶薪年休假。
《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時間的帶薪年假。“連續工作一年以上”是指勞動者累計工作時間,包括在同一單位的,也包括在不同單位的工作時間。而且,即使勞動者已經休了婚嫁、喪假、產假或者探親假,當符合了一定條件時其仍享有帶薪休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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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溫補貼標準和適用條件對象
高溫津貼標準包括: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標準發放津貼;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室內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標準發放。
能夠領取高溫津貼者必須是在高溫下工作的崗位職工,包括建筑工人、無空調的公交車司機、露天環衛工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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