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拖欠工資,勞動者能要求支付賠償金嗎?
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解除勞動合同卻未給經濟補償等,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金。需要注意的地方是,非用人單位過錯導致勞動無法續簽,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接下來小編為您一一介紹。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工資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后果,那無故拖欠工資的法律后果到底有哪些呢?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對于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工資的,勞動者還可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可通過向公司郵寄書面的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然后提起勞動仲裁主張公司按工齡支付每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非用人單位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續簽,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風險點:勞動合同到期時,存在或應當視為“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從而導致合同沒有續簽的,不可歸責于用人單位,由此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仲裁委提示:勞動合同到期前,雙方互相示意表明是否愿意續簽勞動合同是用工過程中的一個必要過程,在此期間,往往雙方意見會有一些反復。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此過程中都有必要保存相關證據,證明在協商過程中各自表明的意見,包括續訂意向、合同期限、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等,并主動積極應對,在合理期限內完成續訂或及時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被違法解除后,勞動者可選擇要求繼續履行
風險點:用人單位解除決定一旦違法,勞動者可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要求支付賠償金。
仲裁委提示:在實務中,涉及違法解除,勞動者一般主張要求支付賠償金。但也有部分勞動者選擇撤銷解除決定,主張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要求賠償此期間的的工資收入損失。作為勞動者,要知曉選擇賠償金還是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所導致的不同后果,同時如選擇主張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要看勞動合同是否存在繼續履行條件;作為用人單位,應依據法律規定的實體和程序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避免因實體和程序上的瑕疵而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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