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休日培訓開會算加班嗎?
很多單位為了提高勞動者的工作能力,會選擇在雙休日對勞動者進行培訓或者是召開相關的會議。但是從加班的意義來看,單位安排勞動者雙休日培訓開會算加班嗎?如果你對此也不是很清楚的話,請閱讀由小編整理的下文了解。
一、雙休日培訓開會算加班嗎
首先,單位內部培訓不同于在單位外的培訓,一般都是單位讓員工去參加的,而且從實際情況來看,雖名曰培訓,但多是內部的業(yè)務交流,可能是單位想避開加班的概念而如此稱呼的。溝通會議大部分也是單位要求開的。這里說的單位要求,當然也包括單位的管理人員要求下屬員工的會議。因為在這種情況下,管理人員就代表了單位。
其次,一般來說,內部培訓和溝通會議既然是單位要求的,就體現(xiàn)了單位的意志。但是有少數(shù)的例外,比如公司老總要求員工在工作時間外去為自己做私事。
綜上所述,單位在雙休日安排的內部培訓和溝通會議都是屬于加班的項目,應該按照有關規(guī)定要求單位給予加班工資。如果企業(yè)想避免這種情況發(fā)生,最好在工作時間進行這些培訓與會議。
現(xiàn)在人們還對一些其他單位的活動有這樣的疑問。比如單位在雙休日舉辦員工文體活動是不是加班呢?回答是只要該活動是單位辦的,單位要求參加的,應該算加班。
二、員工加班的事實應由誰舉證
加班,是指在規(guī)定的工作時間外繼續(xù)工作。舉證責任則是指當事人對自已提出的主張要提供證據(jù)進行證明,否則應承擔不利后果。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一般是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誰提出請求,誰就要證明該請求的合理性,否則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而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并不完全依照民法上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而是規(guī)定了一部分舉證責任應當由用人單位來承擔。《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guī)定:“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jù)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工資支付記錄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備查。工資支付記錄表應當主要包括用人單位名稱、勞動者姓名、支付時間以及支付項目和金額、加班工資金額、應發(fā)金額、扣除項目和金額、實發(fā)金額等事項。”
因此,在與用人單位因加班產(chǎn)生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可以提請仲裁委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工資表,以證明勞動者的工資內是否包括有加班費。如果有加班費,公司應當提供加班費的計算依據(jù)。實務中,勞動仲裁委或者法院也會根據(jù)案情或者依據(jù)地方規(guī)定要求單位提供相應的考勤表,因為工資的發(fā)放一般是依據(jù)考勤情況作出的,如果考勤記錄中表明勞動者存在加班,而用人單位又沒有相反的證據(jù)證明該加班無效,則應當支持勞動者的主張。
單位安排員工在雙休日培訓開會算加班嗎?在一定的情況下屬于加班。在雙休日培訓開會屬于加班的情況下,單位應當支付員工加班工資,或者是安排補休來代替。如果單位沒有付加班費,也沒有安排補休,那么勞動者可向單位主張加班費,并對加班的事實進行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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