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薪日遇休息日應提前支付工資
2016-08-25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用人單位應當按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問:小張在本市打工期間,山東老家的親屬突然來電告知其母親生病,要求小張馬上回山東老家照看母親。小張所在單位發薪日為每月7日,小張在2月7 日提出領取本月工資后回家。單位卻提出2月7日至2月13日為春節假期,發薪日推遲到2月14日。小張十分不解,如果發薪日遇到公休假日或法定節假日,單位可以推遲支付工資嗎?
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電話咨詢服務中心負責人給予答復,用人單位應當按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至少一個月支付一次工資(實行經營者年薪制的按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以周、日、小時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其工時折算按照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每月平均工作21.75日計算。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工作任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任務完成后3個工作日內支付工資。
綜上所述,小張所在單位遇法定節假日推遲發放工資的作法是不合理的,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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