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間出庭作證 單位能否扣工資?
孫女士是豐臺區花鄉某家公司的職員,這天,孫女士因為工作任務加班到深夜才回家。孫女士家住一樓,到家門口剛掏出鑰匙準備開門時,忽然聽見隔壁王老伯家傳來爭吵聲。
王老伯老伴去世的早,唯一的兒子現在在國外工作,只剩下王老伯自己一個人居住。孫女士擔心王老伯遇到麻煩,便轉身去拍門。沒想到門虛掩著,推門進去,孫女士發現王老伯正和一個陌生男子趴在地上,扭打到一起,嘴里喊著:“抓賊啊!他是賊!”
孫女士見狀急忙跑過去,隨手抄起桌上的保溫杯照著賊腦袋砸了一下,將身材瘦小的盜賊制服,然后和警察一起抓住竊賊,并將其帶到派出所。
到了月底,孫女士收到法院的傳票,通知她下個月5號到法院參加王老伯家案件的審理,并出庭作證。因為竊賊是慣犯,且隸屬于一個盜竊團伙,案件審理了好幾天才結束。
第二個月領工資時,孫女士發現財務少發了自己一周的工資。她問原因,得到的答復是孫女士有幾天缺勤。她對了一下日子,那幾天恰恰是她到法院出庭作證的時間。
由于公司堅持不給她發放自己到法庭作證期間的工資,孫女士心里很郁悶。“為什么我熱心助人,反倒遇上了這種情況,分明不是讓做好事的人吃虧嗎?”她心里雖這樣想,但又不知該怎么辦。
經過幾番考慮,她終于來到花鄉司法所咨詢,讓工作人員給她評評理。工作人員了解情況后,告訴她不用擔心。
工作人員說,《勞動法》第51條有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同時,原勞動部發布的《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51條也明確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其中,“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包括:行使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擔任人民法庭的人民陪審員、證明人、辯護人;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會活動占用的生產時間等。
由于孫女士出庭作證,依法參加社會活動,屬于履行國家和社會義務的行為,故應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權利應當得到國家法律保護。
工作人員還告訴她,她出庭作證期間雖然不在崗位上班,但她依然提供了正常的社會勞動。所以有權依法獲取應得的工資。
此外,孫女士的行為屬于見義勇為,是全社會大力提倡的,而公司因為所謂的“缺勤”扣發工資是違反法規的。工作人員建議孫女士依據此相關規定,帶上出庭作證的相關證明,重新找公司,要求發放工資。如果公司還是堅持不發,工作人員可以專門到公司做工作。仍然不行的話,可以訴諸法律途徑解決問題,讓公司接受一番法制教育。
受到指點后,孫女士再次找到公司要求補發一周的工資。沒費什么周折,公司就把錢一分不少地給了孫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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