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喪假期間的工資能重復發放嗎?
職工家里發生婚喪事的時候是可以請婚喪假的,這是國家規定的給予勞動者的權利。既然是法定可以請假的,那么在婚喪假期間的工資能重復發放嗎?下面為您整理編輯本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魯律師:
您好!我現在有個關于法定假日休息的問題向你咨詢,請解答:
如果職工在婚假、喪假、年假休息的過程中,又適逢法定節假日(如五一、國慶節、元旦、春節),即婚假、喪假、年假包含了國家法定假日,那么,單位在支付了職工婚假、喪假、年假期間的工資后,法定假日的工資是否還要重復發放?
如果請的是事假,這個期間包含了國家法定假日,事假期間的法定假日的工資是否還發?有什么法律條款作為依據?
劉先生:
你好!您在工作中遇到問題時能首先求助于我們《咨詢臺》欄目,感謝您給予的信任與支持。
關于你信中提到的婚假、喪假、年假、事假與法定節假日重合的情況下如何支付工資的問題,非常典型,并且,如果一定要對照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目前也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因此,我只能談談個人的看法,妥當與否,僅供參考。
首先應當明確的是,職工在休婚假、喪假、年假、法定節假日期間,用人單位都應當向其發放工資。勞總薪字[80]第29號規定:職工本人結婚或者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1-3天的婚喪假。婚喪假在3個工作日內的,工資照發!秳趧臃ā返45條還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在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此外,《勞動法》第51條也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但是,如果是在婚假、喪假、年假休息的過程中,包含了國家法定假日,那么法定假日的工資就不能再重復發放。因為,無論是在婚假、喪假、年假期間,還是法定假日期間,勞動者都沒有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義務,用人單位之所以要保證勞動者在此期間的工資待遇,是基于這些假期的特殊性。但是,特殊情況下的待遇也不能重復享受,這與節假日加班要加發300%的工資是完全不同的。
其次,如果請的是事假,這個期間包含了國家法定假日,法定假日的工資是應當發放的。因為,事假職工,單位可以不支付工資,但事假應當扣除法定節假日,在法定節假日內,企業應當保障職工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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