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出庭作證,用人單位是否可以扣發工資
勞動者出庭作證,用人單位是否可以扣發工資?相信很多勞動者都想知道用人單位這樣克扣工資的做法是不是符合法律的規定。下面為您具體介紹背后的法律依據,希望能對您的工作有所幫助。
《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可見,依法出庭作證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同時,也是公民參與社會活動的一項重要內容。《勞動法》第51條規定:“勞動者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這就是說,勞動者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是履行國家和社會義務的行為,應視為參加了正常勞動,單位不得扣除其工資。原勞動部發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0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為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作活動占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他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勞動者按照法院的通知出庭作證,屬于依法參加社會活動,這種活動對國家和社會都是有益的,用人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并應視為正常生產勞動而支付工資。因此,用人單位扣發勞動者出庭作證期間的工資是與法律規定相悖的。
當然,這里的工資指的是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不包括企業在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以外另行發放的其他報酬。
可以這樣說,出庭作證是每個公民和單位的義務。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還是一意孤行的克扣出庭作證的勞動者的工資,便是在違法犯罪。勞動者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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