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休代替加班費是否合法?
2016-06-28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在實際生活中,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后,不會選擇支付加班費,而是選擇對勞動者補休,那么,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是否合法呢?對于解答這個問題,我們不能一刀切,而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下面來了解下詳情吧。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雙休日加班可以安排補休。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為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由此可見,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加班費。當企業能夠安排職工補休時,職工應當服從。這既保護了勞動者的休息權,又利于職工的身體健康,也使職工及時恢復體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產。除了雙休日以外,職工在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以及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公司都必須支付加班工資,不能以補休代替加班費。
《勞動法》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是平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工資報酬;
二是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三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因此職工遇到第一、三種情況,單位用補休代替加班工資就是違法行為。市勞動部門認為,根據《勞動法》,加班工資應高于平時正常工作的工資報酬,給補休單,只能反映加班收入與平時工作收入同等。顯然,非休息日加班,用補休代替加班工資損害了職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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