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如何主張加班費
加班費是勞動者應該獲得的權益,單位在安排勞動者加班后,就應該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不過,如果單位在安排勞動者加班后卻不支付加班費時,勞動者如何主張加班費呢?具體主張加班費的時效是多久呢?在下文中一一為您解答。
一、勞動者如何主張加班費?
根據勞動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的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依據本條的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時,根據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應當由勞動者對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同時,考慮到勞動者的弱勢地位,本條又規定,如果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的話,即使用人單位不提供,也要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所以,根據本條的規定,勞動者如果要主張加班費,要不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加班事實的存在,要不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如果無法提供以上兩類證據只有口頭陳述而主張加班費的話,會因為舉證不能而使自己陷入被動,從而導致敗訴。
二、主張加班費的時效是多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根據本條規定,加班費的主張可以在勞動關系終止后一年內提出,并且可以主張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所有的加班費。
許多人都存在這樣一個觀點,就是只能主張近兩年之內的加班費,超過兩年的加班費將被駁回。這是因為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另外,因為勞動者離職后單位保管工資支付憑證的年限為兩年,所以認為最多只能主張兩年。
雖然相關憑證用人單位只保存兩年,但是勞動者仍然可以主張兩年以上的加班費,只要勞動者可以證明存在未支付加班費的事實;但是,如果勞動者證據不充分,需要用人單位予以證明時,可以以勞動者證據不足駁回其主張。
加班費也是屬于勞動者工資收入的一部分,勞動者根據單位的安排加班了,那么單位就應該按照法律的規定支付一定的加班費,要是單位不支付加班費或不足額支付,那么勞動者要在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在2年內提起勞動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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