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離職不給工資是否合法
勞動者在約定的試用期內要是覺得自己不適合這份工作想要辭職的話,要提前三天通知單位。而單位之后就要按照規定辦理相應的離職手續,那么此時要是不給勞動者工資的話是否合法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試用期離職不給工資是否合法
工資是勞動者提供勞動獲得的報酬,只要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就應當及時足額的支付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辭職,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折算工資。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規定,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應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工資。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這里需注意將“隨時通知”改為“提前三日”通知了。依據《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相關規定,日工資等于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二、單位與個人約定不繳社保,合法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相關條款。同時第十八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無效。本案中,單位和張某約定不參加社會保險,顯然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所以該約定當屬無效,這至少產生以下法律后果:
1、用人單位存在明顯的違反勞動法的行為,勞動者有權基于此要求解除勞動關系;
2、單位應當為劉某補繳社會保險費,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這既是保護勞動者權益的需要,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共同承擔的一項社會義務。
勞動者即使在試用期內離職的,單位也應該按照其實際工作的天數來計發工資,如果單位不支付試用期工資的話,則該行為是違法的。此時勞動者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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