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于高溫補貼的規定
高溫補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據悉,北京市目前正在研究制訂今年的高溫津貼政策。
按照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依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相關部門制定發布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目前國家沒有統一的防暑降溫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按實際情況制定發放標準,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這兩年,廣西的高溫津貼發放標準是:在6至10月份共5個月內,按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間的幅度發放。你所在的公司去年以發放清涼飲料為由不用給職工發放高溫津貼是不對的。如果公司今年仍不發放高溫津貼,你們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投訴,也可依法申請勞動仲裁,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患職業病的應認定為工傷。《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于2013年12月發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中,把“中暑”列為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因此,如果職工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應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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