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中關于夜班工作時間的規定
勞動法里夜班時間和白班時間是等同的嗎?是屬于需要倒班的工作崗位。不是說每天8小時工作制嗎?那假如這8小時全是晚上也是符合規定的嗎?也就是說,有沒有這樣的說法:夜班的1小時抵白班的2小時之類的算法?或者說夜班的薪水和白班有區別?
領導老是說,你們一個月平均算下來每天都沒有工作到8小時,所以也不給我們加人加工資,但是我們有很長一段工作時間是上夜班,通宵的那種,也能按普通的每天八小時來算我們的上班時間嗎?真的很希望有相關的規定來維護我們的權益。
律師解答:
《勞動法》只對工作時間進行了明確規定,至于實行什么工作制(標準工時制、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由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無論實行哪種工作制,都不能背離法律規定的8小時/日,40小時/周,167.4小時/月工作時間,任何超出時間都屬于加班,應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相應加班費。從這個意義上講,長白班、早班、中班及夜班的工作時間同為8小時,工作時間是等同的,但由于班次不同給勞動者帶來的不便,通常情況下會分別發給中班和夜班數額不等的中、夜班費。
每天8小時工作制是沒有任何異議的,根據工作需要8小時全是夜班也是允許的,但如果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則應按規定支付加班費。
領導以你們“一個月平均算下來每天都沒有工作到8小時”為由,既不加人也不加工資,并無不妥,但你們有很長一段工作時間是上通宵的夜班,如果全部工作時間超過法律規定的167.4小時,單位就必須向你們支付加班費,按普通的每天八小時來計算你們的上班時間,是沒有任何道理的。
因此,你只有在清楚了你現在的班次執行的是什么工作制后,才可能對以往的經歷和遭遇,做出合法權益是否受到侵害的結論,然后依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我國《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39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所以,企業根據生產特點實行三班輪換的工作時間制是法律允許的。
夜班一般指在當日晚上10點至次日早晨6點之間上班,由于夜班工作改變了勞動者正常的生活規律,增加了神經系統的緊張狀況,容易產生疲勞,工作比較辛苦,屬于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4條規定:“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我國目前實行的夜班縮短工時制包括實行三班制的企業,夜班工作的時間應比日班少一兩個小時,并發給夜班津貼。根據你反映的情況,你有權要求廠方按照國家規定縮短工作時間,并發放相應的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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