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資不能年結
隨著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關系日益密切,雙方難免出現一些利益沖突。近日,針對勞動者對于加班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方面存在的疑問,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專家提醒,用人單位不能對勞動者的加班工資一年一結,也沒有法律依據要求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加班工資不可一年一結
陳先生半年前與市區一家公司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其中約定加班工資以一年為周期結算,即在合同簽訂之日的年度對應日“一年一結”。由于陳先生上班之后有很多時間需要加班,公司累計應支付給他的加班工資已不是小數目,陳先生于是多次要求公司提前支付加班工資,但公司一直置之不理,理由是既然合同已有約定就必須遵照執行。陳先生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咨詢,加班工資能否“一年一結”?
該仲裁委員會相關專家表示,公司應當按月支付加班工資,不能一年一結。《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7條也指出:“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即工資支付的最長周期是一個月。也就是說,加班工資“一年一結”的約定明顯違反了—月一付的法律規定期限。《勞動合同法》第25條第三項則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所以加班工資“一年一結”已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該公司以此作為拖欠加班工資的借口不能成立。
辭職無須支付補償金
2014年6月,李某到我市某設計公司工作,雙方簽訂至2018年6月的勞動合同。2016年4月,李某辭職,公司以李某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辭職為由,要求其給予公司經濟補償金,并拒不為李某辦理檔案與社保關系轉移手續。李某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咨詢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該仲裁委員會相關專家表示,《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見,法律賦予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勞動者也不能任性,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應當歸還用人單位的財物、技術資料等,并根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即單位可以依法制定內部規章制度,規定對勞動者突然離職(說走就走,不能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而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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